一、宗旨: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民眾使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政服務,提升服務品質與利用率,乃辦理「臺北市政府單一識別服務」,整併現有卡證及個人化身分識別機制,以提供民眾得以一致化之方式使用本府各項線上及臨櫃之市政服務,並可取得單一識別服務特約商店之優惠服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服務機關:提供市政服務之本府所屬機關(含所屬機關(構)、學校暨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 申辦窗口:協助服務機關受理申請人辦理服務之自然人或機(構)。
(三) 載具:用以出示供身分識別之卡證或裝置設備(如IC卡證、手機等)。
(四) 歸戶:服務機關將所留存之會員現有卡證卡面資料,及各項市政服務開通或未開通之註記,整併納入單一識別系統。
(五) 單一識別:以市政服務總歸戶概念,藉由蒐集、處理申請表(如連結附件一)所載之各項市政服務用戶個人資料,統一其身分識別方式,包括使用服務機關已發行之IC卡證、數位憑證,或其他線上認證授權等;識別範圍包括用戶身分、現有卡證卡面資料,及各項市政服務開通或未開通之註記。
(六) 單一識別資料:指申請表(如連結附件一)所載之各項市政服務用戶個人資料,及各服務機關自訂並歸戶之現有卡證卡面資料、各項市政服務開通或未開通之註記。
(七) 單一識別系統:指用於管理會員之單一識別資料,執行會員身分識別之資訊系統。其對外服務之名稱由本府定之。
(八) 單一識別服務:指為執行第五款所定單一識別,用戶得臨櫃或於線上申請之服務項目:
1. 申辦會員:提供年滿七歲以上申請人臨櫃至申辦窗口、線上至單一識別系統官方網站(以下簡稱官方網站)或服務機關網站申辦成為單一識別系統會員,經本府資訊局審核符合申辦規定資格者即成為單一識別系統會員並取得登入帳號及密碼。
2. 卡證服務:會員須出示IC卡證或數位憑證以通過身分識別後,始得使用之服務,如愛心乘車證服務、敬老乘車證服務、圖書借閱證等。
3. 線上服務:會員經身分識別後得於線上使用之服務,如臺北e大數位學習服務、陳情服務等。
4. 優惠服務:指與本府簽訂契約之特約商店所提供之消費優惠、門票折扣等服務。會員須完成單一識別後,始得使用。
5. 個人資料變更:會員臨櫃至申辦窗口或線上至官方網站,經身分識別後,申請變更其於單一識別系統內留存之個人資料。
6. 服務開通:會員向服務機關申請提供卡證服務或線上服務,經審核通過由服務機關於單一識別系統內進行開通註記。
7. 綁定:指會員臨櫃至申辦窗口或線上至官方網站申請將持有之載具與單一識別資料進行關聯綁定,以便使用各類單一識別服務。
三、各服務機關提供之卡證服務或其為民服務之資訊系統,具有線上或臨櫃個人識別、認證或授權之功能者,應使用單一識別系統,並辦理歸戶。但如遇特殊情形,經本府資訊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點第四款及前項所定歸戶,除其他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且歸戶之資料範圍,應以前點第四款所定者為限。
未整合加入單一識別服務之機關服務項目,各該服務機關應與本府資訊局確認歸戶流程、期程及設計落日機制,並於官方網站公告之。服務機關若新增或停止卡證服務,應整合至單一識別系統。
四、申辦窗口得由各服務機關依法規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擔任,或由服務機關自行指派人員擔任,負責辦理以下事項:
(一) 申請人身分驗證、受理或代收服務變更案件之申請與審核。
(二) 辦理發卡、會員卡片綁定或解除綁定。
(三) 辦理服務開通、中止服務、個人資料變更等申請。
服務機關應將申辦窗口及服務內容刊登於官方網站。
五、服務機關與申辦窗口應就人員及環境為以下配置:
(一) 應設置電腦設備與載具讀取設備以存取單一識別資料及辦理單一識別服務。
(二) 應設置至少一個服務櫃檯及一名服務人員。
(三) 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處理單一識別服務,並定期參與教育訓練以熟稔推動政策及系統之操作。
(四) 服務機關提供之服務以申請表之「申辦服務項目」為限(如連結附件一),服務機關得自行建立服務申辦附表,該附表應於異動後,提供本府資訊局審核確認後實施。
六、服務機關提供單一識別服務,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單一識別服務限會員本人使用,如有違規或冒用者,經本府資訊局或服務機關認定後,不予提供相關優惠及服務功能。
(二) 服務機關應藉由單一識別系統或服務機關所發行之IC卡證、數位憑證,確認會員身分之有效性。
(三) 會員資格由服務機關訂定並應確保其正確性,服務機關並得定期進行資格查核,如有資格不符者,經查證無誤後應即中止提供該項服務。會員如有繼續使用該項服務之需求,得逕向服務機關陳情,或依本作業要點重新提出申請。
(四) 服務機關應將服務內容及優惠資訊,備文提供予本府資訊局以確保其正確性,並由本府資訊局公告於官方網站。
七、辦理申請人臨櫃申請單一識別服務,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如連結附件一),另填寫服務機關服務之附表,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辦服務項目所需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未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或申辦窗口無法驗證申辦資格者,不予受理或代收該項申請案件。
(二) 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須攜帶申請人之委託書(如連結附件二)及申請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申請人申請服務機關所發行之卡證服務,須於卡面印上可觀資訊者,申辦窗口應注意可觀資訊須與申請人身分相符。
(四) 申辦窗口應確認申請人至少綁定一張IC晶片卡或綁定載具,以確保日後可有效存取服務。
(五) 同一會員可開通多項由各服務機關提供之服務,惟各服務之使用應遵守各服務機關之規定。
(六) 綁定載具與服務開通,依申辦類型分下列幾種:
1. 自持IC晶片卡辦理者:申請人可自行提供IC晶片卡登錄至單一識別系統,並進行卡面註記作業。
2. 申請核發新卡者:申請人須符合服務機關規定資格,由申辦窗口登錄新卡至單一識別系統,申辦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至原申辦窗口領取卡片,並由申辦窗口視需要進行卡面註記作業。但申辦窗口提供郵寄等其他便民領卡方式者,依申辦窗口提供方式辦理。
3. 自持載具者:申請人可自持載具,並註冊載具取得數位憑證。
(七) 會員可申請綁定多張IC晶片卡,若有遺失或毀損,可申請重新綁定新IC晶片卡。卡證服務,依服務機關規定須使用服務機關所發行之卡片者,其遺失或毀損,得依各服務機關規定申請辦理補換發。
(八) 會員如忘記或遺失帳號或密碼,可申請辦理查詢或重設,相關作業方式由本府資訊局訂定並於官方網站說明。
(九) 申辦窗口或服務機關應將會員新申請或變更之資料(含卡證服務資料)及會員辦理服務中止,採至單一識別系統登打、系統自動介接或本府資訊局同意之方式,進行單一識別資料更新。
八、網路受理申請人申請單一識別服務,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 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各服務機關並得訂定其他申請資格。
(二) 申請人、服務機關及申辦窗口應遵循之規定如下:
1. 由官方網站或本府指定之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申請人進行申辦,並提供申請人閱讀瞭解並同意相關申辦規定(如連結附件三)。
2. 申請人填具申請資料並由申辦窗口完成資料確認後送件。
3. 如需核發新卡,申請人待接獲申辦窗口通知,申辦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申辦窗口領取卡片,並由申辦窗口視需要進行卡面註記作業。但申辦窗口提供郵寄等其他便民領卡方式者,依申辦窗口提供方式辦理。
(三) 申請綁定多張IC卡,若有遺失或毀損,可臨櫃至申辦窗口或線上至官方網站重新綁定。
(四) 前項各款之服務申辦工作天數由各服務機關定之,並刊登於官方網站。
(五) 申辦窗口或服務機關應將會員新申請或變更之資料(含卡證服務資料)及會員辦理服務中止,採至單一識別系統登打、系統自動介接或本府資訊局同意之方式,進行單一識別資料更新。
九、為維護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適法性及資訊安全,本府資訊局得針對服務機關及申辦窗口辦理稽核作業,服務機關及申辦窗口應配合辦理。
十、本府資訊局統籌規劃、建置及維護單一識別系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確保用戶資料與服務開通註記之正確性及閒置單一識別系統帳號刪除機制。
(二) 應加強單一識別系統之資訊安全維護。
(三) 不得開放各服務機關交互蒐集或流用單一識別資料或市政服務細節資料。但申請人或會員因申請特定市政服務所需,同意將單一識別資料提供予該市政服務之服務機關者,不在此限。
(四) 不得將未去識別化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特約商店。但會員為取得或使用優惠服務,同意將單一識別資料提供予特約商店者,不在此限。
單一識別系統中會員之個人資料及服務開通註記,有不正確或與各服務機關保有之資料及註記不一致之情形者,不影響該會員已合法取得且有效之權利或資格。
臺北市政府單一識別服務作業要點